谓言论行事全秉公心。亦作:[[一秉至公]]
指言论行事全秉公心。
那里有好人?本县为官,上不欺君,下不虐民,自到任二年之久,我~办事。 ◎坑余生《续济公传》第二回
一秉大公,成语,作谓语、定语,指言论行事全秉公心。出自 明·张居正《答工部郎中刘公伯燮言用人毁誉》:“仆近来用人处事,一秉大公。”
1.最小的正整数。见〖数字〗。
2.表示同一:咱们是~家人。你们~路走。这不是~码事。
3.表示另一:番茄~名西红柿。
4.表示整个;全:~冬。~生。~路平安。~屋子人。~身的汗。
5.表示专一:~心~意。
6.表示动作是一次,或表示动作是短暂的,或表示动作是试试的。a)用在重叠的动词(多为单音)中间:歇~歇。笑~笑。让我闻~闻。b)用在动词之后,动量词之前:笑~声。看~眼。让我们商量~下。
7.用在动词或动量词前面,表示先做某个动作(下文说明动作结果):~跳跳了过去。~脚把它踢开。他在旁边~站,再也不说什么。
8.与“就”配合,表示两个动作紧接着发生:~请就来。~说就明白了。
9.一旦;一经:~失足成千古恨。
10.“一”字单用或在一词一句末尾念阴平,如“十一、一一得一”,在去声字前念阳平,如“一半、一共”,在阴平、阳平、上声字前念去声,如“一天、一年、一点”。本词典为简便起见,条目中的“一”字,都注阴平。
11.我国民族音乐音阶上的一级,乐谱上用作记音符号,相当于简谱的“”。见〖工尺〗。
1.拿着;握着:~笔。~烛。
2.掌握;主持:~政。
3.古代容量单位,合16斛。
4.姓。
本义是容量、体积、面积、数量、力量、年龄等方面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的对象,与“小”相对,后引申出“范围程度深广”、“年辈较长”、“再”等意义,又作为敬词来使用。
用于某些专称, 如“大夫”、“大王”。用同“代”,世代。
1.属于国家或集体的(跟“私”相对):~款。~物。~事公办。
2.共同的;大家承认的:~分母。~议。~约。
3.属于国际间的:~海。~制。~历。
4.使公开:~布。~之于世。
5.公平;公正:~买~卖。大~无私。秉~办理。
6.公事;公务:办~。~余。因~出差。
7.姓。
8.封建五等爵位的第一等:~爵。~侯。王~大臣。
9.对上了年纪的男子的尊称:诸~。张~。
10.丈夫的父亲;公公:~婆。
11.属性词。(禽兽)雄性的(跟“母”相对):~羊。这只小鸡是~的。